罪名解读
【第442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一、概念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房地产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是指未履行军队房地产出卖、转让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擅自出卖、转让:是指未经批准对军队房地产进行出卖或者转让。

二、处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一)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

  (三)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

  (四)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2.情节特别严重: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3.军队房地产:

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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