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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江苏省检察机关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有效发挥音像资料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高检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检察机关近年来开展这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为载体,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对全过程不间断同步记录侦查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和录制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具有专门技术的人员负责,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侦查人员录制。

第四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前告知院指定的专门部门,由其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录音录像。

第五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除法定特殊情况或经检察长批准外,应当在看守所或者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  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一)采取强制措施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二)拘留、逮捕以后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三)侦查终结前综合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申请同步录音录像的。

(五)其他需要同步录音录像的。

第八条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实施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中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讯问场景,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讯问室的温度和湿度。

第九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第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禁止使用不文明的语言。

第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因出现技术故障不能录音录像的,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行讯问。

第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经侦查人员签字确认后,一并交院专门部门保管。

特殊情况下,由侦查人员录制的,应当在录制完毕后五日内,将录音录像资料原件和录制说明,一并交院专门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  反贪部门应当确定需要随卷移送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经检察长批准后,由专门人员负责复制并制作复制说明。

随卷移送的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中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第十五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录制、复制和保管人员,对了解到的讯问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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