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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有效实施,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人民检察院讯问室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讯问室建设应符合《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工作区建设要求。

第三条 讯问室至少应安装两个摄像头,其中一个能够反映讯问室全景,包括检察人员、犯罪嫌疑人等,另一个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正面状态,画面以画中画方式显示。在临时场所只有一台摄像机时,画面应当重点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正面状态、讯问过程中人员的变动情况和讯问场所的全景。录像画面应达到色彩饱和、清晰无畸变。

第四条 固定场所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应包括:音视频获取、录制、同步备份设备,物证、书证等证据的录入显示设备,时间、温度和湿度显示设备,不间断电源设备等。需要网络传输的应当具备网络传输设备并进行加密处理。 临时场所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最低标准为一台摄录一体机和同步备份设备。

第五条 固定摄像机的水平清晰度应达到480线以上,具有自动光圈调整、自动聚焦、自动色彩平衡功能。便携式的录像设备指标应不低于固定的录像设备。

第六条 用于录像的设备应选用硬盘录像机、光盘录像机,或性能可靠、运行稳定的磁带录像机,并有同步备份设备。硬盘录像机可采用MPEG-4MPEG-2的编码格式,磁带录像机采用标准带速录制。

第七条 录音设备应选用高保真磁带录音设备或数码录音器材,所录制的声音必须清楚可辨,在同步录音时,其内容应包括讯问的时间、地点及场所、参与讯问的检察人员和被讯问人的情况以及讯问过程。

第八条 在检察专线网上远程实时传送的录音录像资料,录音录像系统应具有网络传输的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需要时,可将录音录像设备系统与检察专线网入网对接。

第九条 具备远程传输功能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应具备光盘储存和磁盘储存的功能及相应的管理软件,使本地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上的前端用户可根据权限通过浏览工具查询使用。在局域网或检察专线网上远程实时传送的录音录像资料,为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应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条 检察技术部门应有专门的资料保管用房和专用的保密柜,并配备能防磁、防火、防晒、防潮、防霉、防尘等能保证资料性能的相关设备。

附件: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登记表

×××人民检察院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登记表

检技[20×××

案由

嫌疑人

讯问人员

起止时间

讯问地点

录制人员

录制介质和数量

录制过程

讯问室的温湿度

归档状况

嫌疑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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