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7]302

 

颁布日期:20071217  实施日期:20071217  颁布单位:南京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市情,结合实际,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多渠道投资参与;坚持政策统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坚持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力度
  (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廉租住房制度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将保障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底前,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对符合规定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对符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对符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保无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五)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一是逐步对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三是逐步实施对购买其他住房(含使用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购房补贴;四是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经申请可采取共有产权的方式予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六)合理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及标准。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为符合有关认定条件及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详见附件一)。实物配租的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不足部分按有关标准发放租赁补贴(详见附件二);对于自愿放弃实物配租而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可再上浮20%计发补贴。对购买其他住房(含使用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原有住房和保障标准面积差额部分的购房补贴。共有产权房个人出资份额不得少于50%。对实施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个人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
  (七)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申请实物配租或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将原住房交政府回购,回购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的储备房源。上述规定应在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落实。市、区两级财政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设立财政专户,确保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其中市级财政承担年度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其余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
4的比例分担。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进入财政专户,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财政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转让,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届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受让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政府也可优先回购。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所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在5年后上市时不受此限制。以上规定应在有关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一)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需求后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政府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着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全力推进危旧房改造。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领、节约用地、新老政策衔接、结合实际安置的原则,危旧房改造工作实行全市统筹安排,在制定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审定改造实施方案,由各区组织实施。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统一规划、政策扶持、强化保障、分类改造、依法征收,标准化建设,分步骤实施,分年度完成。2008年全面启动重点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力争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
  (十三)继续实施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程。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对旧住宅区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开展综合整治的旧住宅区,所在街道、社区必须加强组织、强化协作,先行拆除整治范围内违法建筑,并制定和落实好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十四)着力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规划、土地、税收等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企业等农民工集中的单位制定好农民工住房建设近期和中远期规划,统筹考虑并安排好本区域、本单位农民工居住问题,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组织集中建设的农民工宿舍,可免费或按照不高于廉租住房租金的标准收取房租。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集中建设的农民工租赁住房,只能面向农民工出租,不得向农民工以外对象出租和按商品房出售,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各区政府应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城市保洁员公寓,享受农民工住房有关优惠政策,并按照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落实和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及规划
  (十五)落实优惠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一律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所征收营业税的市区留成部分,应首先用于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继续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设立项目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在规划经济适用住房的空间布局时,应有计划、逐步向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拓展。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享受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等有关优惠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六是在同等条件下,公积金住房贷款优先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创造条件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贷款适时实行贴息,增强低收入群体自主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七是按照政府主导、社区牵头、政策扶持、综合治理原则,加强制度化建设,创新物业管理机制,加强对已建成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形成合力,共创和谐共赢的文明小区。
  (十六)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深入分析和利用住房调查信息成果,有机结合住房小康目标和《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在摸清居民住房实际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我市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2008—2010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方式、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相关政策及实施步骤,并向社会公布。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住房保障工作网络。市政府成立南京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市、区两级增设住房保障办公室,与市、区房改办合署办公,负责履行行政职能,具体实施辖区内的住房保障工作,其经费分别纳入市、区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社区联络员制度、社区低收入家庭评议认定制度,形成全方位的住房保障工作网络。政策性住房建设任务较重的区可成立非赢利性房地产开发公司,廉租房房屋管理可委托市区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有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房产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建委、国土局、规划局、民政局等部门抓紧制订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尽快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市财政局要会同市房产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市区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市国土局要会同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等办法;市地税局要会同市财政局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要会同市房产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金融政策。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相应的住房保障意见和规划。
  (十九)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确保在2008年底前全面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要引入社会征信机制,建立个人诚信申报、要约审核、社区评议、媒体公示等制度,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建立健全轮候制度和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
  (二十)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一)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及标准(暂行)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五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标准(暂行)
  1、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对不足部分,低保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4元,其他低收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150元的补足至150元;1人无房户每月按300元发放。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其他住房(含使用权)的,按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每平方米720元标准,发放与原住房差额面积部分的购房补贴。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网站地址:www.jsxblawyer.com
邮箱:wanchaofa@sina.com
微信号:wanchaofa365
版权所有:源韬刑事辩护    苏ICP备2021000180号
版权所有:源韬刑事辩护
电话:18915947890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