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全文共十七条,对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作出新规:
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提供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提供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解决了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