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例第103至107号(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涉及聚众斗殴、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传授犯罪方法等6个罪名,基本涵盖了未成年人常见多发犯罪。5个案例包括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把握、数罪并罚是否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异地协作考察帮教、因表现良好被缩短考验期、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等各类情况,基本囊括了附条件不起诉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办理类似案件的解决思路与方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的鲜明态度。要旨如下:
1. 检例第103号:胡某某抢劫案
【要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
2.检例第104号: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要旨】:
检察机关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遵循精准帮教的要求对每名涉罪未成年人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监督考察时,要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不同需求,督促制定所附条件执行的具体计划,分阶段评估帮教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帮教方案,提升精准帮教实效。
3.检例第105号: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
【要旨】:对于一人犯数罪符合起诉条件,但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况,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存在家庭教育缺位或者不当问题的,应当突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因案因人进行精准帮教。通过个案办理和法律监督,积极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4.检例第106号:牛某非法拘禁案
【要旨】: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认真审查,报告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可以商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关组织、机构补充调查。对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但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考察帮教,两地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帮教取得实效。
5.检例第107号: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要旨】: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或脱离矫治和教育,经强化帮教措施后仍无悔改表现,附条件不起诉的挽救功能无法实现,符合“违反考察机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