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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释〖
2000
〗
11
号
(
2000
年4
月28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
次会议通过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
,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
数额巨大
”
,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
“
数额较大
”
、
“
数额巨大
”
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
2000
年
4
月
28
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13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0
年
5
月
18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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