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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法函[2001]66

 

颁布日期:20011017  实施日期:2001101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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